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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
1、犯罪客体不同
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,而组织、领导、传销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经济秩序、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。
2.犯罪客观方面不同
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要求他人以资金投入而承诺以利息、红利、利润等形式定期返还巨额利益,一般没有或者很少有商品经营行为,且以本人作为枢纽,与所有受害人直接联系。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一般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,存在商品买卖行为,但利益主要靠传销人自己亲自发展下线来获取,没有下线就没有获利。
3.犯罪主观方面不同
集资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;而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动机,该牟利行为主要不是通过非法占有经营中所接触的他人财物来实现,而是通过所谓“经营活动”来实现。
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,同时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界限
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的界限
两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,但有很大不同: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,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人门费,而前者不交纳高额人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人门费等价的“道具商品”,是根本得不到人门资格的。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,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,商品定价基本合理,且有退货保障。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,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“道具商品”为幌子,且不许退货,主要以发展“下线”人数为主要目的。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,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,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“下线”人数多少和新人会成员的高额人门费。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,后者的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,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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